生产销售劣药,6家药企被罚
近日,甘肃省平凉市和武威市、四川省成都市、陕西省宝鸡市药监局最新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中,有6家药企涉及生产/销售劣药被行政处罚。
其中,静宁绿叶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民勤县健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平凉市青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武威康隆药业有限责仼公司、宝鸡必康嘉隆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劣药;成都正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
详情如下:
1
静宁绿叶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销售的标示生产企业为甘肃通渭通广药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51201的大青叶,经检验不符合规定。
平凉市药监局于8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85.95元,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90.00元二倍的罚款(计180.00元整),罚没款共计265.95元整。
2
平凉市青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该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平凉中医骨伤医院的批号为14062201的地骨皮,经平凉市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果分不符合规定。
平凉市药监局于8月3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60.00元,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160.00元二倍的罚款(计320.00元整),罚没款共计480.00元整。
3
武威康隆药业有限责仼公司
武威市凉州区局接到民勤县食品药品稽查局的《案件移送书》(民)食药稽药案移〔2017〕3号,内容显示:武威康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2月6日销售给民勤县健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中药饮片海藻(批号:20150303),被民勤县药监局于2017年4月20日(民勤县健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给民勤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该批海藻进行了监督抽样,经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编号:LZ2017YP0576),检验结果:性状约10%主枝及侧枝扁圆柱形,无圆锥状突起,叶缘具尖齿,气囊黄褐色等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定性为劣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凉州区药监局于7月3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5.00元;2、处以违法生产劣药海藻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计285.00元。
4
民勤县健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经营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劣药海藻(标示生产单位:武威康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批号:20150303),经调查,该单位于2015年12月6日从武威康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共购进该批海藻5公斤,已全部销售,零售价:26.50元/公斤,货值金额132.50元,违法所得132.50元,无库存。
民勤县药监局于7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132.50元;2、处以劣药海藻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265.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97.50元。
5
成都正康药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小儿清热止咳口服液”(批号:01150219)抽检不合格,不合格项目:装量,以劣药论处。
成都市药监局于9月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对该企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6
宝鸡必康嘉隆制药有限公司
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批号为20150314的六味地黄胶囊经上饶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201610389),检查项目【装量差异】不符合规定,经景德镇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YC20160425),检查项目【水分】与【装量差异】不符合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宝鸡市药监局于7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七十四条,对该企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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