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药店售卖冬虫夏草遭索赔22万
冬虫夏草身价不菲,那么它到底是食品还是药品呢?日前,吴中法院受理了一起关于冬虫夏草的消费纠纷案件。消费者刘某认为,自己购买的冬虫夏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向药店主张十倍赔偿。消费者能赢吗?
去年12月,消费者刘某在吴中区一家药店以每盒4900元的价格,买下四盒冬虫夏草产品,总价19600元。药店开具了发票给刘某,发票上注明销售单位为该药店。
刘某将其中三盒冬虫夏草赠送长辈后发现产品内有异物,仔细查看剩下的一盒后发现,包装盒上标注有“天然补品”“名贵补品”,并在包装盒背面用小号字体标注“天然食品”字样。产品包装上还标注了功效、使用方法、产地、储藏方法、净含量、生产日期等内容。但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条形码、无企业食品生产许可标志及编号等食品安全标准应包含的内容,也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标识。
刘某认为,这四盒冬虫夏草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把药店告到吴中法院,要求返还19600元并赔偿196000元。被告药店认为,冬虫夏草属于中药材,自己销售是合法的。刘某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退一赔十无法律依据。
冬虫夏草究竟是食品还是药品,是否属于《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吴中法院审理认为,冬虫夏草属于中药材,但不属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被告出售的冬虫夏草包装上已注明净含量、生产日期、产品产地等信息,但未注明生产单位,并在产品包装上出现食品字样,确实不符合包装规范,属于产品标识存在瑕疵,但并无证据证明涉讼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违反了相关标准。上述标识瑕疵尚不足以影响产品安全,原告也确认涉讼产品使用过程中未对其造成损害。
庭审中,药店自愿返还刘某购物款19600元,不再要求刘某返还涉讼产品。据此,法院判决药店返还刘某19600元,驳回刘某其他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日前,苏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苏州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