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 签合同时这6个细节千万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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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 luck in the workplace


劳动合同堪称HR的一道必会题   

无论是员工入职、合同续签,还是员工离职  

都需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约定  

那么HR的实际工作中,

有哪些劳动法细节是需要特别注意呢  



劳动合同法实操中,那些需要特别注意的小细节有哪些?


在《劳动合同》签订的过程当中,其实有很多需要注意的细节,一不注意的话就很可能给企业造成一定的法律风险。              

以下是我们总结的实际操作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劳动法小细节,各位HR小伙伴看看你都注意到了吗?    


劳动合同法签订时限 


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也就是说,如果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那就应该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没有按照规定签订的,要依法承担二倍工资惩罚。


很多用人单位有误解,以为工资、社保都依法发放,不签劳动合同也没什么影响,但这种理解并不对。因为涉及诉讼时,仲裁和法院只审查没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不考究没签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有无影响 。   


签字和盖章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要注意核实用人单位的名称和公章一致,并且在工商登记上确认用人单位的合法存续情况。


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要核实劳动者的签字为本人签字,并且保证签字时和劳动者平时的字体一致。  


合法有效的签章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


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劳动者用消字笔签字,找人代签,事后不认可;甚至是HR面前签,最后不认的情况。虽然有些极端, 但这些情况都是HR需要注意的问题。       


试用期时间约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考察员工是否适合该工作岗位,需要通过试用期的表现来决定。对于不易考察员工能力的岗位,可以约定较长的试用期,但试用期时间最长不要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盖章方法


劳动合同文本应该有页码,并且加盖骑缝章或者每页签字确认。 


劳动合同条款及合同管理 


劳动者领取以及借阅劳动合同一定要有书面凭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用人单位首先应当避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采用空白的劳动合同,不然有可能被认定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另外,用人单位也应当避免签署完劳动合同却不交付劳动者。而且,交付劳动合同时应当让劳动者签署已经领取劳动合同的文件。


如果有人想要借阅劳动合同,需要留存借阅证明。 


工作地点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一旦约定,根据该法第四条,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约定一般应有具体的市级,但不宜过于细化,细化会给公司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认定工作地点的变更,一般以是否对劳动者的工作生活造成了过大的影响为准,如果造成重大影响,建议给给予相应的津贴或补贴以弥补因此给劳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