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甘肃省县级听力医学诊断中心和听力康复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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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卫妇幼函〔2018〕394号 | |||
关于印发《甘肃省县级听力医学诊断中心和听力康复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 | |||
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 |||
按照《甘肃省贫困听障儿童救治项目工作规划(2017-2021年)》部署,目前省卫生计生委已在全省遴选确定16家县级听力医学诊断中心和听力康复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县级听力医学诊断中心和听力康复中心建设,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了《甘肃省县级听力医学诊断中心和听力康复中心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市州积极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对照《建设标准》,查缺补漏,切实加强县级听力医学诊断中心和听力康复中心建设。 一、落实相关诊疗场所及设备 市县级听力医学诊断中心和听力康复中心是全省听障诊断救治网络的基础,建设标准化的县级听力医学诊断中心和康复中心,强化其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有助于提升基层医疗机构诊治能力,推进耳鼻喉科领域专科联盟建设,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使90%的耳鼻咽喉科常见病、多发病在县域内就能得到诊治。各地、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协调,加大配套经费投入,按照建设标准要求,设置符合条件的耳鼻咽喉科诊查室、听力中心远程会诊室及听力检测室,配备一定数量的诊疗设备,确保听力障碍筛查、诊断及康复治疗等工作正常开展。同时,要加强贫困听障儿童救治项目配备诊疗设备的使用管理,切实发挥效用,设备运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卫生计生委,以便协调解决。甘肃省听力障碍诊疗中心要在房屋功能布局、设备技术参数等方面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切实加强人员培训 兰州大学第二医院要充分发挥甘肃省听力障碍诊疗中心的人才和技术资源优势,结合省情实际,制定完善培训计划,采取集中授课、远程教学、远程培训与临床进修等相结合的方式,着力加强对县级听力医学诊断中心和听力康复中心的人才培养,并通过选派专家到基层现场指导、实时远程医疗、远程会诊指导、健康扶贫对口帮扶、建立专科联盟、加强质量控制等途径,强化对基层工作的技术指导,提升基层人员对听力障碍的筛查、诊断及康复治疗水平。要充分利用甘肃省听力远程会诊系统平台,通过实时远程医疗、远程教学、远程培训,强化听力障碍及耳科疾病的共诊共治,并积极推动各级听力医学诊断中心之间的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互联互通,切实加强听力筛查、听力学诊断及聋病诊治等综合管理工作。县级听力医学诊断中心所在的医疗机构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耳鼻咽喉科、听力学、听力康复以及放射科、麻醉科、儿科、儿保科等人员接受规范化培训,提升耳鼻咽喉科及相关学科的诊治能力,落实好县级听力医学诊断中心和听力康复中心的职责,规范开展诊疗范围内耳科疾病的筛查、诊断与康复治疗,并按照分级诊疗有关规定做好转诊服务。 三、加强督查评估和宣传引导 省卫生计生委将抽调有关专家,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已确定的县级听力医学诊断中心和听力康复中心建设情况(房屋设置、设备配置、人员配备)、业务开展以及质量安全等进行综合评估,督促县级听力医学诊断中心和听力康复中心规范开展听力障碍筛查、诊断和术后康复治疗。各市州、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要督促辖区有关医疗机构加快标准化县级听力医学诊断中心和听力康复中心建设。要加大对分级诊疗、专科联盟建设等政策宣传力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申报建立县级听力医学诊断中心和听力康复中心,推进耳鼻喉专科联盟建设,通过省听力障碍诊治中心的技术辐射和带动作用,提升整体工作水平。同时,要加强市县级临床听力诊断中心和听力康复中心的业务宣传,提高群众认可度,引导群众合理就医,逐步形成耳鼻喉科领域有序就医格局。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7月1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甘肃省县级医学听力诊断中心 和听力康复中心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开展防聋治聋工作,按照国家关于分级诊疗的基本要求,稳步推进县级听力医学诊断中心和听力康复中心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参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制定。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甘肃省县区级听力医学诊断中心和听力康复中心(以下简称“听力中心”)。
第二章 房屋设置 第四条 “听力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按功能划分为耳鼻咽喉科诊查室、听力中心远程会诊室及听力检测室。 听力检测室应设置听力筛查、纯音测听、声导抗测听、声场测听、诱发电位检查等功能区,须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和GB/T16296等相关建设标准,听力检测室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第三章 设备要求 第五条 “听力中心”须装备有脑干诱发电位仪、耳声发射仪、纯音测听仪和声导抗测听仪等设备,以及符合相关标准的声场测试场所和设备。主要仪器设备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脑干诱发电位仪:开展气导及骨导听性脑干反应、多频稳态诱发电位和40Hz听觉诱发电位等模块测试; 耳声发射仪:开展畸变产物耳声发射和瞬态诱发耳声发射等检查; 诊断型纯音听力计:可进行125Hz-8KHz频率的纯音测听检查; 诊断型中耳分析仪:可进行226Hz、1KHz探测音的鼓室导抗图及镫骨肌反射检查; 声场:需装备配套纯音听力计,另要求配齐插入式耳机、声级计、音箱、声光刺激仪等。
第四章 业务要求 第六条 “听力中心”以建设覆盖本县区听力医学诊断各项业务的区域中心为目标,负责本县区听力筛查、听力诊断、康复治疗工作的日常管理,以及人群听力健康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听力中心”须以所在医院耳鼻咽喉科为依托,规范开展聋病的临床检查,高质量完成新生儿听力筛查、纯音测听、声导抗测听、行为观察测听、视觉强化测听、游戏测听、诱发电位检查及耳声发射检查等听力学检查项目。 第八条 “听力中心”应能系统完成耳鼻咽喉科基本诊疗业务,并按照分级诊疗规定完成相应诊疗范围内耳科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对超诊疗范围疾病依规向上级医疗机构进行转诊,处于康复期的疾病应下转到“听力中心”诊治。 第九条 “听力中心”应充分利用甘肃省听力远程会诊系统平台,强化听力障碍及耳科疾病的共诊共治,借助网络平台做好听力筛查、听力学诊断及聋病诊治等资源的综合管理。
第五章 人员设置与要求 第十条 “听力中心”应设主任1名,全面负责听力中心的管理和日常业务等工作。主任应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从事耳鼻咽喉科临床工作8年以上,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 “听力中心”的听力学临床诊断专门人员应相对固定,应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从事耳鼻咽喉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曾接受过专门的耳科学理论和诊疗培训。 第十二条 “听力中心”应配备听力检测专职人员1名以上,检测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听力学检测工作3年以上,曾接受过听力学专业培训6个月以上。 | |||
主题词: | |||
主送: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 |||
抄送: |
天水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麦积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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