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管体制已经消亡!?
食药监管体制已经消亡!
不要惊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并不会消亡,但作为政府独立存在的专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有可能不复存在了。
现有的数据表明,约70%的县区级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约30%的地市级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也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省级层面虽说只有一家,但从主导改革的部门掌握的情况,运行很好,解决了许多许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单设存在和无法解决的问题。
那么这些已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的地方,可以说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体制,已经消亡。
再加上目前顶层提倡力推的综合执法、大跨度执法和对实行市场监管地区的调研,大市场监管格局正在形成,不排除从国务院层面的全国大市场监管的可能。
即国务院设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包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在内的工商、质监、文化、农产品、医疗、公共卫生等具有市场监管属性的部门、机构全部并入其中。各级地方政府设立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政府的组织部门,对所有市场监管负总责。
大市场监管格局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1.最小的矛盾冲突。两个、三个,N个部门的简单相加,职能增加与职能减少、编制增加与编制减少、人员不足与人员过剩等等的一系列矛盾,烩到了一个锅里,自己消化、平衡,可以省去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许多麻烦、吃力不讨好的工作。
2.方便了相对人。理论上讲,多个部门合一以后,多个职能融合到了一起,行政相对人由以前的多个部门监管变为一个部门监管,从行政申请、接受监督检查,都应该大大的简化变得更为方便。
3.节省了行政成本。非直接服务相对人的内设机构直接减少,办公室、人事部门、法制部门等,整合富余的力量充实到了执法一线。多头审批、多头执法检查,合并后理论上其行政行为也应该减少。
如此之大,也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一是监管需求与监管体制的矛盾。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监管要求,无论是行政监督还是技术监督都有自己独特的与其他产品不同的规律,形成不同的监管需求,大一统的体制是否能适应、满足对若干产品精细化的、独特的、完全不同的监管需求。
二是监管能力与监管需求的矛盾。部门监管说到底是人的监管,是一个个个体的执法人员一个个具体的执法行为组成的监管。人的知识、阅历、精力是有限的,特别是在基层,到了县级、基层分局,如何解决一个人具备对职责范围内所有监管品种、监管环节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经验,实施有效监管。如果做不到,尽其心、尽其责,也只能人到、心到,法不到、责不到。
三是法律架构与适用法律的矛盾。现行的法律法规的基本架构及其未来趋势,是基于专业化、精细化监管制定的,不同的品种在不同的环节都有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调整规范,尤其是事关公众健康、国计民生的产品和服务,更为个别、严格、周密。一个产品有多个法律法规可以调整的情况下,一个部门执行如何适用准确,避免避重就轻、放纵违法、风险失控。
四是质量监管与秩序监管的矛盾。已经实施市场监管的地方,目前是市场秩序监管与产品质量监督并行,二者在监管理念、监管思路、监管手段和监管的方式方法,都有很大的区别甚至不同。市场的发育成熟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场秩序的调整已经从政府转向市场,相当一部分由市场自行调整。但从事市场秩序监管的人还在、经验还在,以他们为主体的市场监管部门形成后,要解决好秩序监管的惯性在质量监管中自觉不自觉的应用,防止降低质量监管的要求、标准和结果。
等等。
上述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这种体制有可能动议,但实施的可能性不大。因为这种体制不是真正有效的符合监管规律的能够满足公众需求的监管体制。
内容来源:食药法苑 作者:辜颖
原标题:食药监管体制已经消亡,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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