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感悟】康复按摩中发生骨折
一、案情介绍:
患者甲因摔伤致右肩关节骨折,在某医院行手术治疗,术后在乙医院进行康复治疗(按摩及功能锻炼)过程中,出现右肩部疼痛而中止康复锻炼,次日X光诊断为“右锁骨干骨折”,考虑与按摩及功能锻炼有关,此后患者到某医院手术治疗,出院后根据医嘱休息3个月。此后患者甲与乙医院协商赔偿不成,遂将乙医院诉至人民法院。
二、庭审情况:
(一)原告诉称
原告认为医方应对其锁骨骨折承担全部责任,并提交了医疗费票据、误工损失证明等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万余元,
(二)被告辩称
对于患者甲损伤发生的事实并无异议,但医院的诊疗符合规范,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
经法院委托,由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认定甲存在右肩关节功能障碍,其损伤程度构成十级伤残。医院代理律师向鉴定机构提出质询,请求鉴定人对患者此次锁骨骨折在其右肩关节功能障碍中所占的因果关系为何,鉴定人答复称患者目前的右肩关节功能障碍与其既往肩关节脱位及此次康复导致的锁骨骨折均有一定因果关系,建议负共同责任。最终,人民法院认为患者在医院康复治疗时致伤,医方理应对其因此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比例酌定为50%,判决赔偿患者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共计7万余元。
三、案例分析:
医疗损害案件中,有一部分属于医院存在诊疗过错,而另一部分则无明确的诊疗过错,属于医方难以预料、无法避免的意外事件,或称无过错的临床并发症。一旦遇到此类医疗意外事件,常见的如康复按摩中出现骨折、穿刺注射过程中损伤神经或血管等,尽管医方主观及诊疗行为上往往符合规范、无明显过错,但作为患者一方,会遭受较大痛苦及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出于保护患者的人身权益,通常对医方提出更高的注意义务要求,一旦出现此类与治疗操作、手法相关的伤害事件,即便医方行为无违规之处,也会推定医方未尽到更高的注意、谨慎义务,存在缺陷,此时,法院判决医方承担部分责任,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在赔偿方面,如患者损伤构成伤残,那么赔偿项目中将包括伤残赔偿金,而该项目也是人身损害赔偿中所占份额较大的赔偿项目。如何在起诉前判断自身伤情是否构成伤残呢?可结合诊断情况,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定。如不构成伤残,赔偿数额将仅限于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实际支出及一定数额精神损害抚慰金。
所以,建议患方在提出诉求之前,初步了解自身的损害后果,预估法定赔偿金额,避免兴师动众提起诉讼,耗费了大量时间及成本后,却得不到自己期望的高额赔偿。
四、律师感悟:
尽管医疗意外从诊疗规范角度属于无过错的行为,但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出发,人民法院通常认定这种情况下医方未能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和诊疗义务,所以,发生医疗意外,患者完全能够通过诉讼获得合法合理的赔偿,而医方也应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最终达到医患双方共担风险的公平环境。此案也应引发医院思考,是否在医院推行医疗意外保险,通过保险转移医疗风险。